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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第 9 條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第 9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07

內容

特約檢驗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檢驗機關應發給特約檢驗證書。但申請先放後驗之廠商應於領證前,提供樣品已送指定登錄試驗室之相關憑據。 經查核或查驗不符合規定者,檢驗機關應發給不符規範報告,並載明不符規範項目及核判理由。 廠商對不符規範報告或先放後驗之取樣檢驗結果有疑義,經依第六條第一項保留複驗權利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向檢驗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經檢驗機關核准後,由廠商將封識完整之備份樣品送檢驗機關指定之登錄試驗室付費檢驗。 複驗結果符合規定者,先放後驗之案件自下批次起恢復原有之風險管理原則;其餘案件,檢驗機關應發給特約檢驗證書。 複驗結果不符合規定者,除先放後驗之案件外,檢驗機關應發給不符規範報告。

相關法律條文 -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