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第 11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07
廠商以詐偽方法取得特約檢驗證書者,檢驗機關應撤銷該證書,必要時並得通知輸入國。 檢驗機關依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駁回或依前項規定撤銷時,應自駁回或撤銷之日起,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其特約檢驗申請二個月至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