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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第 11 條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第 11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07

內容

廠商以詐偽方法取得特約檢驗證書者,檢驗機關應撤銷該證書,必要時並得通知輸入國。 檢驗機關依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駁回或依前項規定撤銷時,應自駁回或撤銷之日起,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其特約檢驗申請二個月至六個月。

相關法律條文 -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