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企業併購法-第 47 條

企業併購法|第 47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6-15

內容

公司與其子公司相互間、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國內、外其他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報經賦稅主管機關核准,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予以調整: 一、有關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攤計,有以不合交易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 二、有藉由股權之收購、財產之轉移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 公司或其子公司經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整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當年度不得適用第四十五條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企業併購法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企業併購法-第 39 條(第 39 條)
  • 企業併購法-第 40 條(第 40 條)
  • 企業併購法-第 40-1 條(第 40-1 條)
  • 企業併購法-第 41 條(第 41 條)
  • 企業併購法-第 42 條(第 4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