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第 48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6-15
公司以營業或財產認購或交換他公司股票時,如所得股票之價值低於營業或財產帳面價值時,其交易損失,得於十五年內認列。但依第四十四條規定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者,不得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