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第 53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6-15
公司或其股東適用第三章有關租稅之規定,應依財政部之規定檢附相關書件;未檢附或書件不齊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送齊全;屆期無正當理由而未補齊者,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