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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第 53 條

企業併購法|第 53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6-15

內容

公司或其股東適用第三章有關租稅之規定,應依財政部之規定檢附相關書件;未檢附或書件不齊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送齊全;屆期無正當理由而未補齊者,不予適用。

相關法律條文 - 企業併購法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企業併購法-第 54 條(第 5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