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43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1-28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驗證機構之能力評鑑、技術一致性確認、人力培訓與資格審定及登錄管理等,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得委託國內專業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