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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13 條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13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23

內容

登錄人申請核准登錄之展延,應自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起算三個月之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並提交預估次年製造或輸入之新化學物質數量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依前條有效期間核予展延。 依前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核准登錄有效期間屆滿前中央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准駁時,登錄人得依原核准登錄內容製造或輸入至完成審查。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中央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准駁時,於有效期間屆滿翌日起,暫停製造或輸入;未於核准登錄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於核准登錄之有效期間屆滿翌日起,其核准登錄失其效力。如需繼續製造或輸入者,應重新申請登錄。 登錄人申請展延之登錄類別與原核准登錄不符時,應重新申請登錄。

相關法律條文 -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9 條(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