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4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08
新化學物質依其用途,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訂有許可及管制規定者,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