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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 17 條

洗錢防制法|第 17 條|檢察|法|生效中

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7-31

內容

受理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申報及第十四條通報之機關,基於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目的,得就所受理申報、通報之資料予以分析;為辦理分析業務得向相關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調取必要之資料。 前項受理申報、通報之機關就分析結果,認有查緝犯罪、追討犯罪所得、健全洗錢防制、穩定金融秩序及強化國際合作之必要時,得分送國內外相關機關。 相關公務機關基於防制洗錢、打擊資恐目的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向第一項受理申報、通報之機關查詢所受理申報、通報之相關資料。 前三項資料與分析結果之種類、範圍、運用,調取、分送、查詢之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洗錢防制法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洗錢防制法-第 1 條(第 1 條)
  • 洗錢防制法-第 2 條(第 2 條)
  • 洗錢防制法-第 3 條(第 3 條)
  • 洗錢防制法-第 4 條(第 4 條)
  • 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