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5-14
申請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者,其自備封條應符合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條件,並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須與海關物聯網全時監控系統相容。 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之驗證基準如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