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3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2-21
原料藥品之名稱,應以中華藥典之名詞命名,並得冠以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以下簡稱製造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輸入業者(以下簡稱輸入業者)名稱。但中華藥典未收錄者,得使用中文學名或通俗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