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8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2-21
前條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邀請專家學者參與審議: 一、新藥。 二、口蹄疫活毒或不活化疫苗檢驗登記案。 三、豬瘟、假性狂犬病、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新城病、雞傳染性支氣管炎或傳染性華氏囊病之活毒疫苗檢驗登記案,其病毒株與國內已核准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