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18 條

📜
法律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
條款號
第 18 條
📂
分類
動植物防檢疫
📍
Hierarchy Path
第 三 章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2-21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申請變更輸入業者或製造業者之名稱或地址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一份。 三、原核准並蓋有中央...

📝 內容

申請變更輸入業者或製造業者之名稱或地址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一份。
三、原核准並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一份。
四、變更後之國內市售標籤及仿單擬稿各五份,貼附於標籤及仿單黏貼表。
五、製造業者申請變更名稱或地址者,並應依下列規定檢附文件:
(一)自然人者,檢附載有變更姓名或地址記事之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二)法人、機關(構)或學校者,檢附其設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名稱或地址之證明文件。
六、輸入業者申請變更名稱或地址者,並應檢附變更後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