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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18 條
最後修訂:
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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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申請變更輸入業者或製造業者之名稱或地址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一份。 三、原核准並蓋有中央...
📝 內容
申請變更輸入業者或製造業者之名稱或地址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一份。
三、原核准並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一份。
四、變更後之國內市售標籤及仿單擬稿各五份,貼附於標籤及仿單黏貼表。
五、製造業者申請變更名稱或地址者,並應依下列規定檢附文件:
(一)自然人者,檢附載有變更姓名或地址記事之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二)法人、機關(構)或學校者,檢附其設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名稱或地址之證明文件。
六、輸入業者申請變更名稱或地址者,並應檢附變更後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一份。
三、原核准並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一份。
四、變更後之國內市售標籤及仿單擬稿各五份,貼附於標籤及仿單黏貼表。
五、製造業者申請變更名稱或地址者,並應依下列規定檢附文件:
(一)自然人者,檢附載有變更姓名或地址記事之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二)法人、機關(構)或學校者,檢附其設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名稱或地址之證明文件。
六、輸入業者申請變更名稱或地址者,並應檢附變更後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