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第 7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0-10-27
隔離檢疫物之輸入申請,經植物檢疫機關審查核准者,發給輸入同意文件。 輸入同意文件有效期間,以核發日起算,最長以二個月為限。但申請分批輸入者,其有效期間以四個月為限。 第一項核准後,第四條第三項各款內容擬變更時,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變更文件、資料,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