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第 8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0-10-27
輸入人或其代理人輸入隔離檢疫物時,應檢附輸入同意文件,向植物檢疫機關申報檢疫。 隔離檢疫物於國內運送時,應由植物檢疫機關派員押送或經加封後交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運送;運抵隔離圃場後,非經所在地植物檢疫機關核對無誤,不得開啟、種植。 前項運送所需之交通工具及其相關費用,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