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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畜?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6-01-21
📋 條文摘要

前二條之申請案件有未繳納費用、提供資料、物品或樣品有不全或有其他不符規定得補正之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中央主管...

📝 內容

前二條之申請案件有未繳納費用、提供資料、物品或樣品有不全或有其他不符規定得補正之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或依現有資料、物品或樣品逕為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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