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指定輔導產業認定基準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辦法-第 5 條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指定輔導產業認定基準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辦法|第 5 條|產業|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10-30

內容

經前條指定並公告之產業,本部得研擬輔導計畫,並向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基金申請經費支應,以採行下列適當之調整支援措施: 一、融資信用保證。 二、協助低利融資。 三、協助擴展海外市場。 四、提高相關科專計畫之研發補助比例。 五、專案協助受影響企業營運調整。 六、協助轉換業種。 七、其他有助產業升級轉型之調整支援措施。 本部提出產業輔導計畫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協助輔導。

相關法律條文 -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指定輔導產業認定基準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辦法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指定輔導產業認定基準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指定輔導產業認定基準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指定輔導產業認定基準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指定輔導產業認定基準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指定輔導產業認定基準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