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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48 條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48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第 九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26

內容

當年度捕獲之南方黑鮪因故造成漁獲受損無法銷售時,經營者應於事故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通知鮪魚公會轉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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