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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Article 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6 條|影視出版|Quy định|Đang có hiệu lực

文化部|v1.0

Sửa đổi Lần cuối: 2017-04-26

Nội dung

各獎項報名者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及節目創新獎:應由電視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報名。 二、特別獎項:應由電視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電視相關公協會或機關團體推薦報名。但推薦大陸地區人士應不予受理。 同一參賽作品,僅得由一報名者報名。違反者,報名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作成撤案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該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Quy định Liên quan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 Article 9(第 9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Article 9(第 9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Article 1(第 1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Article 2(第 2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Article 3(第 3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Article 4(第 4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Article 5(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