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14 條|影視出版|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4-26
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者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並於本部官網公告之。其已領取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獎座及獎金,且於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報名、參賽其他年度電視金鐘獎之各類獎項及申請影視局任何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