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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第 13 條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第 13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經審驗核定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品項及金額之代理商,申請變更代理權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代理權變更文件,包括變更時間、變更後之代理權人、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核定補助品項與金額、雙方地址之國外原製造廠同意變更證明文件正本。 三、變更前後之雙方製造商或代理商聯署同意讓渡書正本,並加蓋原登記公司及負責人印鑑。 四、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文件。 五、申請變更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代理商切結書。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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