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第 8 條|國際財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6-21
臺灣地區稅務主管機關對於其稅法之重大修正,應通知澳門稅務主管當局;對本協議之解釋或適用上發生之任何困難或疑義,得洽澳門稅務主管當局相互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