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農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5-09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經加工之有機農產品,除水及食鹽外,其有機原料含量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五。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定經加工之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除水及食鹽外,其有機及有機轉型期原料含量合計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