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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第 7 條

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第 7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5-22

內容

化粧品業者申請化粧品優良製造證明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者之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執行現場檢查,經認定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者,發給檢查合格文件及證明書。 化粧品業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檢查,經認定合格者,發給檢查合格文件。 化粧品業者得檢附檢查合格文件,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發給證明書;證明書之效期,依檢查合格文件之效期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前,第二項、第三項檢查,化粧品業者應向經濟部申請,經認定合格者,由經濟部發給檢查合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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