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5-2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依本辦法核發之證明書: 一、化粧品登錄證明文件或許可證經撤銷或廢止。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經撤銷或廢止。 化粧品製造場所經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檢查結果不合格,經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廢止其化粧品優良製造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