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5-22
本法所定證明書經撤銷或廢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註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