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8 條|院(處)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發展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6-24
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應包括收支營運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資產負債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編之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告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