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4 條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4 條|中小企業|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6-16

內容

為協助受影響產業、事業紓困、振興,主管機關得推動下列措施: 一、資金紓困。 二、產業升級。 三、數位轉型。 四、消費促進。 五、環境優化。 六、出口拓銷及會展相關產業提振。 七、人才培訓。 八、水、電費減免、延長繳款期限或分期繳款。 九、其他紓困振興措施。

相關法律條文 -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5-1 條(第 5-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