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14-1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 第一項之公司或事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