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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 14-3 條

證券交易法|第 14-3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內容

已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選任獨立董事之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一、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三、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四、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五、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六、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七、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八、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 證券交易法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證券交易法-第 1 條(第 1 條)
  • 證券交易法-第 2 條(第 2 條)
  • 證券交易法-第 3 條(第 3 條)
  • 證券交易法-第 4 條(第 4 條)
  • 證券交易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