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第 2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4-20
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所稱具繁殖力之檢疫物範圍,包括生鮮植物或生鮮植物產品。但不包括未帶地下部與果實之蔬菜及食用菌之子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