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第 6 條|消防|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6-15
前二條申請,於中央主管機關完成認可前,申請人得撤回之。 申請人依前二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應自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其補正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