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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第 15 條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第 15 條|消防|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6-15

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受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試驗結果之次日起十日內,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審查合格者,應發給合格標示,由取得個別認可者於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合格標示領用紀錄確認簽章後,附加於該批次容器之護圈內側,中央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標示附加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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