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4 條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4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21

內容

設置者得使用電信桿、號誌桿、路燈桿、標誌桿、電話亭、候車亭、高架橋、橋樑、橋墩、天橋、陸橋、地下道、隧道、公園、土地及其他公有設施及建物等,設置基地臺。 前項基地臺設置於公有土地、設施或建物者,應經管理機關(構)同意,其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設置者應配合管理機關(構)之要求,為必要之美化措施。

相關法律條文 -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5 條)
  •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6 條)
  •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7 條)
  •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8 條)
  •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1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