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8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3-22
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 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遺失、損毀、或所記載事項變更時,設置者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其有效期間與原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