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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13 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13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0-07-08

內容

測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並暫停辦理測試作業,經主管機關確認改善完成,始得辦理測試作業: 一、不符合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條件。 二、未依審驗辦法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關技術規範辦理測試作業。 三、拒不提供相關文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機關派員實地查證。 四、經主管機關或認證組織認定違反CNS 17025或ISO/IEC 17025標準。 前項測試機構暫停辦理測試作業之期間至少三個月,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延長至一年。

相關法律條文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