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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15 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15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0-07-08

內容

驗證機構之委託審驗契約經主管機關暫停或終止時,驗證機構應於七日內將未完成之審驗案件交由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驗證機構辦理。 驗證機構應於委託審驗契約終止日起一個月內將審驗案件之完整資料移交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驗證機構。 前二項規定於驗證機構之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後,未申請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者,亦同。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指定以財團法人為優先。 驗證機構之委託審驗契約經主管機關終止者,於委託審驗契約終止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擔任驗證機構。 驗證機構之委託審驗契約期限屆滿或經主管機關終止後,拒不移交或移交審驗案件資料不完整者,於委託審驗契約屆滿日或終止日起十年內,不得申請擔任驗證機構。

相關法律條文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