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3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0-07-08
主管機關得委託驗證機構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 前項委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驗證機構與主管機關簽訂電信終端設備委託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始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 前項認證證書記載事項如下: 一、證書號碼。 二、驗證機構名稱。 三、驗證機構地址。 四、測試機構名稱。 五、測試機構地址。 六、有效期間。 七、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