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19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0-07-08
於網際網路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於該網際網路網頁標示其型號及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資訊。但最終產品得僅標示其型號及其組裝之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之審驗合格標籤資訊。 未依前項規定標示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及暫行停止販賣。經改正後,始得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