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9 條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9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0-07-08

內容

申請自用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應檢附下列設備及文件之紙本或電子檔案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證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申請審驗設備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 一、待審之電信終端設備。 二、自用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申請書。 三、正體中文或英文技術規格資料或型錄,應包含頻率及輸出功率等技術規格。 四、設備來源證明文件。 五、申請者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六、電子檔案,包含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資料。 前項申請審驗之文件,除電子檔案由主管機關留存外,其餘設備、文件於核發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證明時一併發還。

相關法律條文 -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