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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8 條

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8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3-27

內容

微波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 設置者應於電臺執照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原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前項申請換發執照,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辦理審驗。審驗不合格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審驗不合格者,不予換發執照。

相關法律條文 - 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