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44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0-07-10
凡對業餘無線電業務有關科學研究、管理工作及服務社會等作出重大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得由主管機關給予獎勵或商請相關單位獎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