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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10 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10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5-02-03

內容

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以下簡稱專用證號證明)者,得憑該證明輸入供研發、測試用之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前項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為二年,並分為下列五個級距: 一、第一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二千次以上。 二、第二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一千次以上、未滿二千次。 三、第三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五百次以上、未滿一千次。 四、第四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二百五十次以上、未滿五百次。 五、第五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未滿二百五十次。 依第一項規定進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同型號之器材一年以七百五十部為限,且取得專用證號證明者應負保管器材之責任。 依第一項規定進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抽查器材之流向、用途及狀態。

相關法律條文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9 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