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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10 條

📜
法律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10 條
📂
分類
通訊
📍
Hierarchy Path
第 三 章
🏛️
Authority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2-03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以下簡稱專用證號證明)者,得憑該證明輸入供研發、測試用之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前項專用證號證明...

📝 內容

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以下簡稱專用證號證明)者,得憑該證明輸入供研發、測試用之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前項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為二年,並分為下列五個級距:
一、第一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二千次以上。
二、第二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一千次以上、未滿二千次。
三、第三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五百次以上、未滿一千次。
四、第四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二百五十次以上、未滿五百次。
五、第五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未滿二百五十次。
依第一項規定進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同型號之器材一年以七百五十部為限,且取得專用證號證明者應負保管器材之責任。
依第一項規定進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抽查器材之流向、用途及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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