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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10 條
最後修訂:
202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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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以下簡稱專用證號證明)者,得憑該證明輸入供研發、測試用之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前項專用證號證明...
📝 內容
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以下簡稱專用證號證明)者,得憑該證明輸入供研發、測試用之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前項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為二年,並分為下列五個級距:
一、第一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二千次以上。
二、第二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一千次以上、未滿二千次。
三、第三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五百次以上、未滿一千次。
四、第四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二百五十次以上、未滿五百次。
五、第五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未滿二百五十次。
依第一項規定進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同型號之器材一年以七百五十部為限,且取得專用證號證明者應負保管器材之責任。
依第一項規定進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抽查器材之流向、用途及狀態。
前項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為二年,並分為下列五個級距:
一、第一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二千次以上。
二、第二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一千次以上、未滿二千次。
三、第三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五百次以上、未滿一千次。
四、第四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二百五十次以上、未滿五百次。
五、第五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未滿二百五十次。
依第一項規定進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同型號之器材一年以七百五十部為限,且取得專用證號證明者應負保管器材之責任。
依第一項規定進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抽查器材之流向、用途及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