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27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5-02-03
依本辦法規定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復運出口者,應於器材出口後檢具下列文件之一,報請主管機關解除列管: 一、海關出口證明聯或其他可證明復運出口之文件影本。 二、外國船籍證書或本國發票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