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27 條

📜
法律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27 條
📂
分類
通訊
📍
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
🏛️
Authority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2-03
📋 條文摘要

依本辦法規定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復運出口者,應於器材出口後檢具下列文件之一,報請主管機關解除列管: 一、海關出口證明聯或其他可證明復運出口之文件影本。...

📝 內容

依本辦法規定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復運出口者,應於器材出口後檢具下列文件之一,報請主管機關解除列管:
一、海關出口證明聯或其他可證明復運出口之文件影本。
二、外國船籍證書或本國發票影本。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