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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收費標準|法規|生效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5-02-03

內容

電信事業之登記,其登記費之費額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者,每案收取五百元。 二、實收資本額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每案收取一千元。 三、實收資本額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每案收取二千五百元。 四、實收資本額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每案收取一萬二千五百元。 五、實收資本額一億元以上者,每案收取二萬五千元。 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辦理登記時,免收前項費用。 登記證明因登載事項有變更,申請換發者,收取變更登記費五百元。

相關法律條文 -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24 條)
  • 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 1 條(第 1 條)
  •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第 3 條)
  •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 4 條(第 4 條)
  •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 5 條(第 5 條)
  •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