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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
生效日期:
2024-12-15
最後修訂:
2024-12-20
📋
條文摘要
為專供外銷、研發而申請經營模擬槍輸出入業或製造業,以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內...
📝 內容
為專供外銷、研發而申請經營模擬槍輸出入業或製造業,以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廠商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准文件影本。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申請人應於收受第一項許可文件之翌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廠商設立或變更登記。
完成前項登記之廠商,應於完成登記一個月內,檢附廠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報警政署備查。
第一項廠商申請許可時,其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犯故意殺人、重傷害、強盜、搶奪、妨害性自主、擄人勒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或本條例等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或犯上開規定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施用毒品或管制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經二次以上裁定處罰確定。
經許可之廠商,其負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經起訴者,自起訴之日起,暫停受理該廠商第四條第一項之申請;其負責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得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廠商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准文件影本。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申請人應於收受第一項許可文件之翌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廠商設立或變更登記。
完成前項登記之廠商,應於完成登記一個月內,檢附廠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報警政署備查。
第一項廠商申請許可時,其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犯故意殺人、重傷害、強盜、搶奪、妨害性自主、擄人勒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或本條例等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或犯上開規定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施用毒品或管制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經二次以上裁定處罰確定。
經許可之廠商,其負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經起訴者,自起訴之日起,暫停受理該廠商第四條第一項之申請;其負責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得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
⚖️ 罰則
為專供外銷、研發而申請經營模擬槍輸出入業或製造業,以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廠商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准文件影本。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申請人應於收受第一項許可文件之翌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廠商設立或變更登記。
完成前項登記之廠商,應於完成登記一個月內,檢附廠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報警政署備查。
第一項廠商申請許可時,其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犯故意殺人、重傷害、強盜、搶奪、妨害性自主、擄人勒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或本條例等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或犯上開規定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施用毒品或管制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經二次以上裁定處罰確定。
經許可之廠商,其負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經起訴者,自起訴之日起,暫停受理該廠商第四條第一項之申請;其負責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得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廠商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准文件影本。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申請人應於收受第一項許可文件之翌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廠商設立或變更登記。
完成前項登記之廠商,應於完成登記一個月內,檢附廠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報警政署備查。
第一項廠商申請許可時,其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犯故意殺人、重傷害、強盜、搶奪、妨害性自主、擄人勒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或本條例等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或犯上開規定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施用毒品或管制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經二次以上裁定處罰確定。
經許可之廠商,其負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經起訴者,自起訴之日起,暫停受理該廠商第四條第一項之申請;其負責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得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