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第 12 條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第 12 條|傳播|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0-11-24

內容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設置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應備工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 一、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間。 二、發射機件開啟、關閉時間及節目開始與終止時間。 三、機件保養維護情形。 四、故障或停播及修復或復播時間。 五、市電停電及恢復時間。 六、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前項工程日誌得納入安全管理作業規定管理紀錄之一部,其保存期限為六個月。工程日誌之格式由各設置者自行訂定。

相關法律條文 -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 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第 11 條(第 11 條)
  •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第 13 條(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