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14 條|韌性建設|法規|生效中
數位發展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1-29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審驗契約,並令其繳回認證證書及註銷其認證證書: 一、不符合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條件。 二、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逾越委託審驗契約授權範圍或怠於辦理審驗案件工作。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機關不定期查核。 五、違反本法、行政程序法、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或本辦法等法令規定。 六、受理申請審驗案件,有無正當理由之拒絕或差別待遇之情事。 七、核發之審驗證明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主管機關得令驗證機構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