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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第 78 條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第 78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14

內容

製造業者僅生產附表所列醫療器材品項者,應就其生產之每一類型或系列分別建檔,並實施紀錄管制、申訴處理及矯正與預防措施。 前項業者,除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六條及前條規定外,不適用第二章至前章之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第 79 條(第 7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