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第 78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14
製造業者僅生產附表所列醫療器材品項者,應就其生產之每一類型或系列分別建檔,並實施紀錄管制、申訴處理及矯正與預防措施。 前項業者,除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六條及前條規定外,不適用第二章至前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