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17 條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17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3-31

內容

依本辦法辦理查驗,報驗義務人應繳納下列行政規費: 一、審查費。 二、現場查核費。 三、通知書費。 四、電腦傳送訊息更正費。 五、檢驗費。 前項各款收費數額,規定如附表三。

相關法律條文 -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2 條)